申请人:上海华企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何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龙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泓澈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呼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至,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华企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泓澈实业(上海)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泓澈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64,797元财产采取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 强
书记员:罗林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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