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华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冯伊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金伟,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跃斌,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狮恬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金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香萍,女。
本院审理原告上海华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狮恬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2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华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包鸿举
书记员:唐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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