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华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盖晓萍,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雨阳,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绿,男,1976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北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华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绿、第三人北京华佑天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杨绿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北京市昌平区,原告也在北京市昌平区设立办事处,被告杨绿是在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办事处为原告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应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称被告为原告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其利用职务之便,侵害公司利益,故原告系主张被告对公司存在侵权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现原告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芳草路XXX号XXX幢XXX层,故原告向侵权行为地所在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本院具有本案管辖权。被告杨绿就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无法律依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杨绿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杨绿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梦云
书记员:宗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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