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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北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鸣啸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华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周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灵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鸣啸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彭星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信刚,上海恒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羽琦,女。
  原告上海华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鸣啸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华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钟瑞敏

书记员:李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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