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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厚建材经营部与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华厚建材经营部,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
  投资人:徐宗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扈斌,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存东,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管学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杰,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华厚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审理结果与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18)苏0213民初4298号原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与被告袁长茂、昆山市富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昆山启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有关,而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彭  巍

书记员:章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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