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华合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徐凯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辉,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超,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海曙鄞江鑫光塑料厂,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原告上海华合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海曙鄞江鑫光塑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合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75.46元,减半收取计2,737.73元,财产保全费1,911.82元,共计4,649.55元,由原告上海华合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 雯
书记员:朱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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