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华壁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银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上海金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加文,男,1975年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
原告上海华壁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加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华壁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壁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华壁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焦其红
书记员:谢玄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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