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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壁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刘加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华壁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银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上海金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加文,男,1975年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
  原告上海华壁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加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华壁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壁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华壁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焦其红

书记员:谢玄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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