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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如宝投资有限公司与烟台欧霖爵葡萄酒有限公司、王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华如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蒋建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发唐,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良,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鹏,山东睿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帅,山东睿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宫青华,女,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
  被告:王籽霖,男,200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
  被告:孙岩,女,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鹏,山东睿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帅,山东睿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欧霖爵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王良。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华如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良、宫青华、王籽霖、孙岩、烟台欧霖爵葡萄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王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原告与被告王良于2016年6月29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选择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请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本院经审查认为,基于原告的诉请和诉因,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告明确其系基于《借款合同》提起本案诉讼。原告与被告王良、宫青华、王籽霖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起诉的方式解决争议。”双方关于争议解决管辖法院的约定明确,符合法律规定,亦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据此确定本案的管辖。该合同的签订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XXX号,属于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王良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王良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王良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铁红

书记员:陈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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