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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宇毛麻(集团)有限公司与曹忠强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华宇毛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红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晋艳,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忠强,男,194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盈盈,上海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华宇毛麻(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忠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上海华宇毛麻(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上海市杨浦区榆林路XXX号二层房屋东前楼、东后楼、东前三层阁(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事实和理由:被告的妻子叶翠琴(已于2016年1月死亡)原是上海第五毛纺织厂职工。1991年,因叶翠琴家庭住房困难,向上海第五毛纺织厂申请要求予以解决。同年4月,经双方协商,叶翠琴把被告名下系争房屋的私房和叶翠琴家庭居住的本市平凉路XXX弄XXX号使用权房屋交给上海第五毛纺织厂调配,上海第五毛纺织厂把本市开鲁路XXX弄XXX号XXX室二室一厅全独用房屋一套调配给叶翠琴家庭居住。之后,上海第五毛纺织厂把开鲁路房屋交付给叶翠琴户入住。同年5月,被告家庭人员户口均迁入开鲁路分配房屋处。叶翠琴和被告把平凉路XXX弄XXX号房屋和系争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均交给了上海第五毛纺织厂。虽然双方已实际交换了房屋,但因多种原因未办理系争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2016年9月,杨浦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榆林路房屋地块进行征收。因原告所有的系争房屋产权仍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无法享受征收利益。而上海第五毛纺织厂已于2003年7月破产,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上海金螺羊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螺羊公司)出资受让了上海第五毛纺织厂100%产权。2009年9月金螺羊公司注销,由上海毛麻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毛麻公司)承接金螺羊公司全部资产、负债及人员等事宜。2013年6月毛麻公司破产,破产中原告承诺破产清算后如有未了事宜由原告承继和解决。据此,原告认为,原、被告房屋分配交接已完成,虽然对系争房屋未完成产权过户手续,但原告已是系争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享有前述房屋的所有权。故原告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曹忠强辩称:系争房屋应归曹忠强所有。上海第五毛纺织厂与被告及妻子于1992年1月22日签订过一份《协议书》,明确调配后系争房屋需由上海第五毛纺织厂或受配者办理产权手续时将房屋估价款支付被告。在协议书签订后长达20年的时间内,无论是上海第五毛纺织厂还是上海华宇毛麻(集团)有限公司都未将系争房屋的估价款向被告支付过,也未根据协议内容承担过地界税的支付。上海第五毛纺织厂破产时,系争房屋并未登记在上海第五毛纺织厂名下,不属于上海第五毛纺织厂的破产财产,上海华宇毛麻(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与上海第五毛纺织厂的继受关系,不能证明其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
  本案经审查查明:根据原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88年8月18日出具的(88)沪中民上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及原上海市杨浦区房产管理局1996年2月29日填发的沪房杨字第XXXXXXX号《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系争房屋产权当时系曹忠强所有。
  曹忠强的妻子叶翠琴原系上海第五毛纺织厂职工,已于2016年1月17日死亡。
  1991年4月29日,上海第五毛纺织厂向叶翠琴家庭调配住房,收回叶翠琴户原本市平凉路XXX弄XXX号使用权房屋及系争房屋私房,新配本市开鲁路XXX弄XXX号XXX室二室一厅全独用房屋一套,其中系争房屋的《上海市住房调配通知单》“原住房管所意见”栏写明:同意单位上述安排,但该户私房需另办理买卖过户手续。1991年5月28日,叶翠琴向上海第五毛纺织厂出具的《私房自愿无偿上交调换公房申请报告》中写明:……我愿将私房榆林路XXX号凡属我一切产权无偿交给五毛厂。
  1992年1月22日,上海第五毛纺织厂(甲方)与叶翠琴、曹忠强(乙方)签订《协议书》“1991年4月,上海第五毛纺织厂职工叶翠琴和配偶上海汽车电器总厂职工曹忠强由于原住房居住严重不便,向甲方提出:愿意将乙方原住房平凉路XXX弄XXX号石库门公房前楼14㎡和曹忠强祖传私房榆林路XXX号东前楼、东后楼及三层搁与甲方调换新工房壹套,甲方经讨论同意乙方要求,于1991年4月29日开具开鲁路XXX弄XXX号XXX室全独用二室一厅,居住面积31㎡(建筑面积69.28㎡)新工房壹套配房通知单,乙方于4月底办理新工房租赁手续后提出异议,现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根据乙方要求,甲方同意增配乙方10㎡左右(±1㎡)地段在原住房附近旧公房壹间(甲方注意到乙方子女工作路远实际情况,尽量争取地段靠近西区)最迟在1992年底前交付乙方使用。2、调换后乙方原公房及私房的使用权均归甲方,乙方无权使用,地界税由甲方负责付。3、私房调换时即由甲方请市房屋交易所估价,乙方将私房产权证交于甲方,待上海汽车电器总厂将私房修复后,由甲方在分房时在困难户中进行分配,愿意受配者与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将所估价款额交给乙方,过户等一切费用,由乙方与受配者协商解决,甲方不再参与。如甲方将私房留作自用,乙方与甲方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甲方将款额交给乙方,过户等一切费用,双方协商解决。”
  2002年12月31日,本院受理上海第五毛纺织厂申请破产案件,2003年1月7日成立上海第五毛纺织厂破产清算组。2003年7月28日,本院(2003)杨民二(商)破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上海第五毛纺织厂破产程序。2003年11月26日,上海第五毛纺织厂工商注销,注销登记申请书中“担保单位或债权债务承担者”栏,由“上海第五毛纺织厂破产清算组”盖章。(2003)杨民二(商)破字第2号案卷显示:1、上海清算事务所《上海第五毛纺织厂破产实施方案》、关于上海第五毛纺织厂破产清算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上海第五毛纺织厂破产清算组与金螺羊公司《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X)中,均未将系争房屋列入其中;2、2003年5月19日的上海产权交易所《产权转让交割单》(NO:005997)记载:金螺羊公司根据XXXXXXXX合同以实际交割产权金额356.1289万元价格受让的转让产权名称为“上海第五毛纺织厂部分破产产权(设备、存货、其他资产)”。
  金螺羊公司系毛麻公司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日核准工商注销。注销清算报告明确:清算注销后,公司的资产、债权和权益由股东享有,公司的债务和未了事宜由股东承担。
  毛麻公司系上海华宇毛麻(集团)有限公司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2012年6月1日,上海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批复上海华宇毛麻(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对毛麻公司实施破产清算。2012年8月3日,上海华宇毛麻(集团)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承诺书:该企业破产清算后如有未了事宜,由我司承继和解决。2012年9月2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二(商)破字第1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毛麻公司破产清算申请。2013年6月2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二(商)破字第12-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毛麻公司破产程序。2013年12月16日,毛麻公司工商注销。
  2016年9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决定对系争房屋所属地块内房屋进行征收。因对系争房屋权属存在争议,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系争房屋系原上海第五毛纺织厂因职工叶翠琴家庭住房困难给予调配住房时收回的叶翠琴与曹忠强原住私房,因未支付1992年1月22日《协议书》约定的私房产权对价,房屋所有权至今仍登记在曹忠强名下。按《协议书》约定,系争房屋的使用权归原上海第五毛纺织厂。但上海第五毛纺织厂破产时,系争房屋的相关权益并未列入上海第五毛纺织厂的破产财产清算范围内,金螺羊公司通过产权转让交割取得的上海第五毛纺织厂部分破产产权并不包含该系争房屋。上海华宇毛麻(集团)有限公司依据金螺羊公司和毛麻公司的注销、破产取得的承继关系,不享有对系争房屋的相关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华宇毛麻(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海根

书记员:詹志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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