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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宜风电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卡汽车(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泰谷路XXX号第一层A部位。
  法定代表人:MORTENMUSCHAK。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胜开,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玲玲,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华宜风电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卡汽车(上海)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华宜风电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5423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华宜风电模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51,51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卡汽车(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华宜风电模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51,516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  鑫

书记员:张曼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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