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华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余龙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伟,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嵩,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立居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佳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剑波,上海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上海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华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立居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剑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华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45万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以45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11月30日至实际支付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的四倍计算);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工业产品购销合同》,由被告向原告采购故障电弧探测器等产品,并约定了总价款、数量、支付方式等权利义务。截止本案起诉之日,尚有45万元货款达到付款条件并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未支付。
被告上海立居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原股东在2018年年底将股权转让给现股东,故被告对转让前的合同及债务不知情。经核实,被告对合同不认可,但双方确有贸易往来,设备数量为967台,双方应以该数量作为结算数量,对付款凭证及发票认可,对违约条款不认可。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存在交易往来。原告提供《工业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一份,载明:原告为乙方,被告为甲方,合同项目为养老机构老人房间故障电弧探测装置安装工程;双方就甲方购进,乙方生产并出售下列产品订立合同;设备名称为故障电弧探测器,数量1,000台,单价650元,合计65万元;乙方送货,运输费用乙方承担;发货前先付合同总额50%的货款,剩余合同总额50%的货款于2017年11月30日前全部付清;甲方拒绝按约定付款条件付款的,每延迟一日向乙方支付应付未付金额0.5%违约金;乙方延迟交货,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或由于甲方原因外,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自超过到货期限的一天起按逾期交货部分总额的0.5%/日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延迟交货部分总额的10%;签订日期2017年7月18日;等等。
2017年7月25日,原告向被告开具发票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六张,货物均为故障电弧探测器等,金额合计65万元。
被告于2017年9月1日、2018年6月27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别向原告支付钱款10万元,合计20万元。
原告向普陀区白丽敬老院、普陀区桃浦镇社会福利院、普陀区万里社区照护长者照护之家、普陀区真如社区爱护长者照护之家、普陀区月星敬老院、普陀区真如敬老院、普陀区长生养老院、普陀区长征社区馨越长者照护之家、普陀区宜福敬老院、普陀区百达敬老院、普陀区桃浦镇第一养老院、普陀区中环逸仙敬老院、普陀区康乐福养老院、普陀区桃浦九村敬老院、宜川第二敬老院、普陀区真如镇敬老院、普陀区长风街道颐长敬老院、普陀区曹安敬老院、普陀区曹杨福利院交付故障电弧探测器B版共计967台。
2018年6月起,原告方人员通过短信及微信方式向被告时任法定代表人程洪武催讨涉案货款。其中,当月27日,原告问“程总,不是20万元吗?去年十月份到现在大半年过去了,就给了我们10万?那剩下的呢?”程洪武回复“转了过去十万吗?”次日,程洪武发送“黄经理,实在对不起……下周三左右再安排过去,剩余的款子七月底八月初全部付清。”“还有四十万整”。原告方回复“一共欠款55万元,您给了10万,还欠45万,1,000套故障电弧,650一套,总货款65万,去年项目开始时付了10万,现在又付了10万,还剩45万,别搞错了程总”。2018年7月19日,原告称“程总,我剩下的货款到底什么时候再安排?给你说过好多次了,现在都七月底了,才给了我十万”。程洪武回复“黄粱,余款月底解决一部分。”同年9月10日原告发送“请给我一个确切的时间,不然就是公司那边直接走法律程序处理了,到时候我也说不上话了,大家做生意,都不容易,这个我可以理解,但公司有公司的游戏规则,去年白纸黑字签了合同的”。次日,原告催问“程总,怎么说?等一天了,也没见有个回复”。程洪武回复“……月底安排二十万,余款下月中旬结清。”
另查明,被告系成立于2010年1月20日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注册资本3,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张佳豪,股东为张佳豪、应卫卫。被告设立时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为程洪武,注册资本为500万元。2014年12月3日,被告注册资本变更为800万元。2016年7月11日,被告企业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变更为程洪武、应卫卫。2017年3月30日,被告注册资本变更为3,000万元。2019年1月9日,被告法定代表人自程洪武变更为张佳豪,投资人变更为张佳豪、应卫卫。
2017年5月25日,上海市普陀区社区服务中心公开招标养老机构老人房间电弧漏电报警装置安装采购工程采购项目,该项目分为2个包件,包件二为上海市普陀区曹安敬老院等19个养老机构1,000间老人房间安装故障电弧探测装置。2017年6月27日,被告成为该项目包件二的中标供应商。
再查明,被告提供程洪武(甲方)与张国新(乙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一份,载明:甲方拟转让给乙方被告公司80%的股权,转让款230万元;等等。该协议后附被告公司《应付账款明细》,其中无与原告的债权债务,明细中备注附件之外隐瞒的债务由甲方承担。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工业产品购销合同、网页截屏、短信截图、微信截图、货物签收单、发票、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上海银行电子回单、被告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原告为被告提供货物,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货款。本案中,原告虽未能提供其与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的原件,但根据原告提供的其方人员与被告时任法定代表人程洪武的聊天记录,原告提到货款的金额、提到双方曾经签订过合同,程洪武并未提出异议,而是就分期付款的金额及时间与原告进行往来沟通,故本院确认,双方曾经签订过书面合同。结合原告提供的招标中标公告、送货情况、开票及被告付款情况等其他证据,本院对于原告提供的合同予以确认。
关于货款金额。本院认为,双方合同虽约定为货物数量为1,000台,但原告仅能证明其履行了967台货物的送货义务,被告亦认可数量为967台,故本院仅能确认原告实际送货数量为967台,被告应支付该967台货物对应的钱款。被告未能支付的,应当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付款日之次日起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主张的利率标准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立居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华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28,550元;
二、被告上海立居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华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以428,55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年利率19%计算)。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12元,减半收取计4,756元,由被告上海立居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睿
书记员:沈晨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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