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永利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桥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卫玉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汇贤,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华尔德不锈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被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奉贤区。
申请人上海永利典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华尔德不锈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的(2018)沪0120民初1821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华尔德不锈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陈某某银行存款3,565,420.27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华尔德不锈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陈某某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解除保全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华尔德不锈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陈某某的诉讼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邱建安
书记员:陆叶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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