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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尚石材有限公司与上海室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华尚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林文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睿、王立中,上海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室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徐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华尚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XXX号XXX幢XXX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华尚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  健

书记员:韩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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