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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常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戴沃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3民初269号
  原告:上某1,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文珉,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某2,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原告上某1诉被告上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本院原定于2019年1月21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36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原告上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亦未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某1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须桃根

书记员:杨春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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