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3民初269号
原告:上某1,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文珉,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某2,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原告上某1诉被告上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本院原定于2019年1月21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36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原告上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亦未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某1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须桃根
书记员:杨春月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