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华建润滑油厂。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启天,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婧晗,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纯达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晓艳,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敏,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华建润滑油厂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纯达纺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石定伟
书记员:沈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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