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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建润滑油厂与上海纯达纺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华建润滑油厂。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启天,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婧晗,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纯达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晓艳,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敏,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华建润滑油厂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纯达纺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石定伟

书记员:沈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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