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华恩利热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大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华洁,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建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王毅,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华恩利热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建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已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华恩利热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季宇凤
书记员:张迪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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