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华恩利热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大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华洁,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宾馆丽豪浴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曹冰。
原告上海华恩利热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宾馆丽豪浴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华恩利热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未缴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华恩利热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许 颢
书记员:沈佳越 薛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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