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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华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孙雅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慧林,上海市中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党悦栋。
  原告上海华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懋公司)与被告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毅达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后,于2018年8月10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2018年12月18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慧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毅达公司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毅达公司支付工程款40万元;2.由中毅达公司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华懋公司承接中毅达公司位于肇嘉浜路XXX弄XXX号的别墅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双方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固定总价包干,合同价款为82.5万元。华懋公司已依约完成工程施工,并向中毅达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中毅达公司仅支付了工程款42.5万元,尚欠工程款40万元未付,华懋公司多次催收未果,故起诉至法院。
  中毅达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中毅达公司(发包方、甲方)与华懋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承包肇嘉浜路XXX弄XXX号别墅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自2017年3月20日开工,于2017年4月25日竣工,总工期为35日;合同固定总价包干,合同价款为825,000元,本价款包含工程全部工程内容,结算时不得做任何增加;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后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付至乙方合同总价的100%款项。合同就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相关规定。注:华懋公司称,2017年3月,其在合同上盖好章后送给中毅达公司走流程,就对上述工程进行装修了,中毅达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将合同返还给华懋公司。
  2017年7月12日,华懋公司开具825,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中毅达公司。中毅达公司分别于2017年7月21日、2017年8月4日付给华懋公司装修款325,000元、100,000元。
  华懋公司提交其项目负责人余某某与中毅达公司当时的监事秦某某的微信记录,显示2017年5月31日余称,“还有会所你们可以办移交了”;秦回复,“OKOK”;余又问,“合同不会到现在还没审完吧”;秦回复称,“我明天去看看流程”……
  华懋公司提供余某某与中毅达公司当时的财务总监李某某的短信息记录,显示2017年7月19日,余问,“今天办出来了?”李回复,“流程没到我这,正在开会,结束后我问下工程部,付款流程没有到我这里”;……余称,“党总砍价的时候只说一天就能搞定,我等了十天了,不知道还要多久才可以出账”;李称,“上市公司的流程确实比较繁琐,只好说请你耐心点,流程一到马上就付,也不会太久”;余问,“你能告诉我到底应该还有多少时间吗?因为那天党总是当着我们工人的面说的,拖的时间长了,我也不好说的,请理解”;李回复称,“知道了,按流程这周内是可以,具体哪天我也不能确定”;……2017年7月20日,余问,“李总,不好意思,问一下今天可以办了吗”;李回复,“会计已经制单了,等出纳审核就付了”……8月4日,余称,“李总,款还没出哦”;8月23日,余又问,“我想问我们的款何时可以到账?谢谢盼回复”;李回复称,“下周可以付”;……8月30日,余称,“不好意思,我就想问一下,可以怎么安排吗?”;李回复称,“下周三给10万,15号10万,20日20万”;余问,“这个时间确认吗?不会再拖延了吧”;李回复称,“可以的”;之后,自9月6日至9月22日,余通过短信多次询问款项是否按照约定汇出,李一直称会安排。
  华懋公司还提供涉案工程所在地装修前后的照片,并称2017年5月底装修完毕,之后作了稍微的变更,7月华懋公司提出要移交,中毅达公司表示立即将合同签了,价格打折,一次性了结此事,后价格谈到825,000元,中毅达公司签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双方没有办理书面移交手续,中毅达公司将锁剪掉后自己搬进去了。
  目前,中毅达公司已不在装修房屋场地内办公。
  另查明,华懋公司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本院认为,华懋公司与中毅达公司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固定总价包干,数额明确,且有华懋公司与中毅达公司员工的微信、短信记录印证,故本院对中毅达公司将涉案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华懋公司及欠付工程款400,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虽然涉案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根据在案证据,该建设工程已移交给中毅达公司使用,中毅达公司对支付工程款亦予以确认,故华懋公司的装饰装修工程业已竣工,中毅达公司应支付工程款,对华懋公司要求中毅达公司支付工程款40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华懋公司主张自2017年7月21日起的利息,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中毅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自行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华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00,000元;
  二、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华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20元,由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诉讼保全费2593元,由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亚平

书记员:蔡重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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