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华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孙雅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慧林,上海市中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党悦栋。
原告上海华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朱亚平
书记员:蔡重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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