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华扩达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居里路XXX号二期通用厂房丁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永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煜章,上海国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
法定代表人:侯建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权,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小折,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华扩达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上述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扩达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34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672.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34,672.50元,由原告上海华扩达生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 鑫
书记员:陆申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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