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华新电池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葛永家,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嘉璐,上海市鹤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元统,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徐海峰,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上海雅溪浴池,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华新电池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元统、徐海峰、上海雅溪浴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新电池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华新电池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冬梅
书记员:朱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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