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华星国际集装箱货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戈,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玉峰,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美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李伟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英辉,男,1979年5月29日生,住浙江省宁波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平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华星国际集装箱货运公司与被告上海美寰贸易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海美寰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并已执行。现由于保全期限即将届满,故原告于2019年11月12日申请继续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告上海美寰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元,不足之数,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赵龙伟
书记员:郝晓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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