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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普电缆有限公司与上海枭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黄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华普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海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英齐,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丽文,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枭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黄芳。
  被申请人:黄芳,女,1972年5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申请人上海华普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枭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黄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2018)沪0120财保182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申请人已申请撤诉,故对被申请人上海枭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黄芳要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枭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黄芳价值21,478,202.15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徐晓丽

书记员:王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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