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华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曹根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兆坤,上海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雪梅,女,1988年12月3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华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雪梅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华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上海华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朱 琼
书记员:杨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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