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华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康明,上海太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鸿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胡旎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庆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晓骏,上海诚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华河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河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鸿鸟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鸟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鸿鸟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反诉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鸿鸟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员:杨利民
书记员:鲍仲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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