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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河工贸有限公司与上海鸿鸟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华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康明,上海太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鸿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胡旎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庆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晓骏,上海诚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华河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河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鸿鸟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鸟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鸿鸟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反诉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鸿鸟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员:杨利民

书记员:鲍仲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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