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华源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方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雅,上海世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维杰,上海世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弗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刘宋放。
原告上海华源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弗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源磁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28元、财产保全费1,059元,两项合计2,287元,由原告上海华源磁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倪叶平
书记员:孟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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