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华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传琪。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少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锡坤,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北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杨夫营。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去难,上海市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华炎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北科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炎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新华
书记员:蒋秉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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