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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珍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上海君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华珍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卢引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骅、严媛,上海刁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君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周诗耀。
  原告上海华珍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君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卢引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23,841.50元。事实和理由:大约2009年开始,被告向原告购买各种油漆,原告送货上门,被告不定期支付货款。2016年5月9日对账,被告确认截止2016年3月31日欠款515,713元。对账后,原告又供货价值1,045,922元,被告付款837,793.50元,故尚欠723,841.50元未付。原告催款不着,遂起诉来院。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对账单,证明截止2016年3月31日的欠款金额为515,713元;
  2、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对账后,原告向被告供货价值1,045,922元;
  3、付款凭证,证明被告于对账后付款837,793.5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由原告根据被告要求向其供应各类油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16年5月9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对账单,被告确认截止该年3月31日尚欠货款515,713元。至2018年4月17日(开票日),原告累计供货价值1,045,922元,被告合计付款837,793.50元。被告尚欠价款723,841.50元未付,原告催款无果,故生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告履行供货义务后,被告理应支付相应价款,现其拖欠部分价款不付,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给付价款的民事责任。诉讼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其放弃了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应自负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君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华珍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价款723,841.50元。
  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038元减半收取5,519元,由被告负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壹份,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  健

书记员:周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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