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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符影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华符影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孙道湧,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民,上海悦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樱岛(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稻田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嘉奎,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铭,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华符影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樱岛(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岛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4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符公司申请再审称,1.华符公司已于2016年2月取得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饭馆),证明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华符公司已经具备餐饮资格。华符公司提供再审申请阶段的新证据,一是2015年5月起举办的多次婚宴、酒会的合同及照片,客人均无投诉或不满,说明华符公司的场地符合《合作协议》约定的服务要求;二是华符公司提交的设计单位证明,证明施工期间,华符公司、樱岛公司、设计公司多次确定施工细节,樱岛公司也多次现场查看,不存在樱岛公司不知道或未得到告知的情况;三是樱岛公司负责人的电子邮件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华符公司无任何过错,是由于樱岛公司一再迟延支付款项,自身无法招揽客源才导致违约。以上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2.原审法院的现场勘查程序存在瑕疵,该现场调查并未通知华符公司,到场后如何勘查或者保留勘查证据,华符公司并不知情。3.华符公司与樱岛公司在洽谈合作之前即开始装修,因此才约定华符公司有权决定装修方案及签署装修所有文件,樱岛公司也参与了装修过程,双方往来邮件可以证明并非因为装修未完成或者不具备餐饮合格证才产生矛盾,且案件审理期间华符公司已经具备全面履约的能力,原审判决华符公司全面败诉并承担全部违约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对本案提起再审。
  樱岛公司提交意见称,1.华符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形成时间均在2015年期间或更早,且均为其自身知晓的信息,不属于新证据。对于照片、电子邮件及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2.关于“举办活动”的相关证据,系华符公司自行举办的婚礼或酒会,与樱岛公司无关,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酒店无投诉,也不能证明其已经具备履约条件。3.无论双方分歧具体为何,都不能证明樱岛公司认可涉案场地改造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或者樱岛公司表示放弃合同解除权。根据《合作协议》约定,华符公司在2015年6月30日之后尚未全部完成涉案场地改造工程,已经构成违约,樱岛公司可以行使解除权。4.《合作协议》中华符公司的基本合同义务包括“保证提供的婚礼宴席符合国家、上海市有关食品安全、卫生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因此华符公司未获得相应许可已经影响了合同履行,樱岛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5.一审程序并无错误,所有证据均经质证,华符公司在原审中也未提出任何程序异议。综上,樱岛公司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院驳回华符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华符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均不属于再审申请阶段的新证据,且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难以采信。一审法院对于华符公司提交的各类装修合同及文件进行了详细审查,无论华符公司何时开始装修,均不影响其未能在《合作协议》约定的最后期限内完成装修的事实认定,即使举办了少量宴会,也无法推断其装修及食品安全、卫生、消防符合相关规定标准,华符公司未按期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反《合作协议》的约定,樱岛公司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华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经本院审查,一审法院通过向上海沃弗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及上海申江怡德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或发函的方式,核实华符公司提交的涉及案外人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并将核实情况记入笔录入卷佐证,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第三,即使华符公司在诉讼中已经具备履行能力,亦不影响樱岛公司在合作进行过程中因华符公司违约而行使解除权;且无论樱岛公司与华符公司产生矛盾的原因如何,在华符公司已经违约的情况下,樱岛公司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行使解除权,原审判决支持樱岛公司的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综上,华符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华符影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贺  幸

书记员:潘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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