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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赣榆区黑林中心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华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历玉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克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化龙云,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黑林中心卫生院,注册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
  负责人:徐健,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华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黑林中心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原告于同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华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履行)。

审判员:季宇凤

书记员:王嫣然 张迪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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