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华美电梯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艳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军林,上海董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捷,上海董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孙永根。
原告上海华美电梯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华美电梯装饰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美电梯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汪彩英
书记员: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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