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华翔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朱广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勇,上海律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维,上海律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靓讯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俞国其,负责人。
被告:上海玺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俞国其,负责人。
原告上海华翔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翔公司”)与被告上海靓讯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靓讯公司”)、上海玺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玺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靓讯公司、被告玺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靓讯公司偿付加工款人民币3,343,910.34元(以下币种同);2.被告玺樾公司对被告靓讯公司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华翔公司与被告靓讯公司素有业务往来,原告为被告加工各类标签。原告按约履行加工义务并就全部价款开具了发票,但被告未及时付款,结欠原告价款3,343,910.34元。被告玺樾公司承诺对被告靓讯公司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但两被告均未及时付款,以致涉诉。
被告靓讯公司、被告玺樾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华翔公司与被告靓讯公司素有业务往来,原告按照被告订单要求,为其加工标签等产品。2017年,双方签署书面加工合同,约定原告按照被告订单要求加工标签,产品送至被告订单标注地址。结算方式为原告每月25日前将发票送至被告,被告在收到发票的30天内付款。合同期限为2017年6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0日。合同还对产品标准、质量要求、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继续按照被告订单要求加工,多数产品直接送至案外人工某。因被告靓讯公司未按约定期限付款,2018年7月18日,原告与其对账确认,截止2018年6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价款3,343,910.34元,全部价款发票均已经开具。被告靓讯公司确认欠款数额后未付款。
另查明,原告华翔公司向被告靓讯公司催讨欠款过程中,被告玺樾公司于2018年7月6日向原告出具《担保书》一份,写明,“上海靓讯工贸有限公司拖欠上海华翔纸业有限公司货款合计人民币3,343,910.34元,关于这个欠款由上海玺樾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上海靓讯工贸有限公司在2018年7月31号以前不付款,担保方承担全部责任。”
以上事实,由原告华翔公司提供的合同、发票、发票签收单、送货单、对账单、付款凭证、担保书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庭审时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依法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华翔公司与被告靓讯公司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加工合同关系,原告已经按照约定为被告提供加工服务并就全部价款开具发票,原、被告就全部业务对账确认被告欠款数额,被告靓讯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款。被告玺樾公司承诺为被告靓讯公司的债务担保,应当按照其承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靓讯公司、被告玺樾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发表答辩意见,视为被告放弃其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两被告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靓讯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华翔纸业有限公司价款3,343,910.34元;
二、被告上海玺樾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靓讯工贸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43元,减半收取16,77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1,771.50元,由被告上海靓讯工贸有限公司、上海玺樾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 琛
书记员:高 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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