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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虹实业公司与上海安吉流休闲酒店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华虹实业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薛文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华,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丹红,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安吉流休闲酒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庄震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鹍,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丽君,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华虹实业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安吉流休闲酒店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安吉流休闲酒店发展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受理。现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华虹实业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安吉流休闲酒店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华虹实业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及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安吉流休闲酒店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华虹实业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安吉流休闲酒店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9.6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华虹实业公司负担。

审判员:朱秋晨

书记员:刘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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