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华某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顾锦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志远,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市桃城区兴龙日化百货经营部,住所地河北省衡水桃城区小商品批发市。
投资人:车某。
被告:车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
原告上海华某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市桃城区兴龙日化百货经营部、车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华某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海华某日用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华某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14.99元,由上海华某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苏琳琳
书记员:邵 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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