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华贸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胡振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劲松,上海市天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圣林,上海市天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跃兴,男,1961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童雪琴,女,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通州市。
被告:殷冬霞,女,198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雪琴,1962年7月26日生,汉族。
被告:陈日蕾,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
被告:陆赛华,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华贸联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陆跃兴、被告童雪琴、被告殷冬霞、被告陈日蕾、被告陆赛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童雪琴、被告殷冬霞、被告陈日蕾、被告陆赛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童雪琴、被告殷冬霞、被告陈日蕾、被告陆赛华的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贸联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童雪琴、被告殷冬霞、被告陈日蕾、被告陆赛华的起诉。
审判员:童 磊
书记员:郭大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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