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华贻电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忠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省,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松江复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书波。
原告上海华贻电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松江复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华贻电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松江复华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81,600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华贻电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松江复华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81,6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 名
书记员:伍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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