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华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玉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辰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周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奚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贝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思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周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建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峰,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青翎,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华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周馨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周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华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华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何璐依
书记员:尹俐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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