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华龙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燕,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迅,上海市龙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鄢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鄢林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鸿章,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伟,上海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华龙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鄢氏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600,000元或等额资产,担保人上海华龙企业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上海奉贤工贸总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兰村路XXX号五、六层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鄢氏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3,600,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上海华龙企业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上海奉贤工贸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兰村路XXX号五、六层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英
书记员:俞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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