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协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黄世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慧,上海田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育颖,上海田玉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道晟灯具(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仁德(Jean-EudesLeroy),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兰霞,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晟,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协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道晟灯具(上海)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汤小华
书记员:张 英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