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卓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尚德排,主任。
被告: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原告上海卓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卓某律所)与被告伏某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卓某律所的负责人尚德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伏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卓某律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伏某某向卓某律所支付律师费6,750元、违约金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31日,卓某律所与伏某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伏某某先交纳律师费3,000元,待赔偿款到账后伏某某按照赔偿款15%另行交纳律师费。之后,卓某律所代理伏某某处理其在松江南站附近工地工作期间受伤赔偿事宜。卓某律所委派律师到工地与用工方见面协商,此后多次联系协商,并与用工方在卓某律所达成一致意见确定赔偿总额45,000元。用工单位先后支付赔偿款。伏某某承诺会依委托协议交纳律师费但至今未履行。因此,卓某律所提起本案诉讼,望判如所请。
伏某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卓某律所提交委托代理合同一份,主要内容:“甲方:伏某某,乙方:上海卓某律师事务所,甲方因工作中受伤一案,委托乙方代理参与诉讼(仲裁)调解、非诉等工作,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完成本案代理工作,代理阶段为款项到账止;……第十二条、律师代理费收费按下列第(AB)项执行:(A)办手续同时交费:3,000元;(B)代理费包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调解书)书中所列律师代理费一项和其他全部赔偿款的15%……第十三条、对于存在请求款项到账后收费的案件,在第一笔款项到账时付清全部代理费;第十四条、违约惩罚性约定:(一)……(二)案件所涉账款到甲方账户或甲方自行领取,应当同时将代理费支付乙方,导致或领取后超过三日未支付全部代理费,每日违约金500元;……第十五条、本协议签字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落款处有“伏某某”的签名,乙方落款处有卓某律所的公章,经办人落款处有“尚德排”的签名,落款日期为2017年8月31日。
2.卓某律所提交录音一份,主张是尚德排律师与伏某某之间的通话录音,主要内容为:“尚:伏某某怎么地?伏:那个钱你放心,我收到就转给你,别担心。尚:你收到多少了?伏:2万。尚:那怎么不转过来呢?收到的部分先转过来。伏:你律师应当有点同情心,我收到一点我就打过去那我怎么办呢?尚:那有百分比的,你收到随收随转,那还你怎么办?电话打不通了,微信收不到了,你说你怎么办吧?伏:我全收到了再给你打过来,别为了一点钱的事儿,说这说那的。尚:说啥呀,你抓紧转吧,转过来就完事了,你害怕人说啥。你钱收到了你不转钱吗?到一部分转一部分,这还用说吗?抓紧转过来。付:我全收到了我就给你打过来,不要为了一点钱的事儿说这说那的。”
3.卓某律所另提交录音一份,主张是尚德排律师与伏某某包工头於永建之间的通话录音,主要内容为:“尚:你好,於老板,我是尚律师。於:你好,尚律师。尚:伏某某那个事儿,不行你联系一下公司给开个工伤证明,他走程序得了。於:这样的,星期五上午我和他一起去你事务所。没有花头的,到时做个鉴定让他配合一下。尚:可以,没问题。不过额度要提前确定好,不然没意义。於:额度的事情,你不是说五万吗?我们这边给四万,折中一下4.5万元行不行?尚:行那过来吧,我做一下他的工作。周五上午9点到10点。於:行,你通知他一下。尚:好的。”
4.庭审中,卓某律所表示无法就伏某某已经收到赔偿款45,000元一节事实继续举证。
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委托代理合同、两份录音等证据证实,并经法庭审核,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卓某律所和伏某某签署委托代理合同后,合同已经生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卓某律所主张接受委托后,委派律师多次与伏某某的用工单位协商,达成了赔偿45,000元的协议,伏某某实际获得了45,000元赔偿款,并提交了两份录音予以佐证,结合录音内容,本院认为卓某律所已履行其合同义务,但伏某某收到的赔偿款仅能认定为20,000元。根据合同约定,伏某某应当在收到赔偿款时按照赔偿款15%向卓某律所另行支付律师费,现无证据证明伏某某已支付,故卓某律所要求伏某某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金额为3,000元。此外,卓某律所主张违约金10,000元,虽然合同约定收到赔偿款后超过三日未支付律师费的违约金为每日500元,但是卓某律所并未就其实际损失举证,仅认为因伏某某不支付律师费产生了新的诉讼,故本院结合未付律师费的金额、卓某律所为本次诉讼产生的损失以及双方对于违约金的约定,酌情确定违约金为2,000元。
伏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伏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卓某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3,000元、违约金2,000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80元(上海卓某律师事务所已预缴),由上海卓某律师事务所负担153.50元,伏某某负担65.30元。
公告费560元(上海卓某律师事务所已预缴),由伏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震威
书记员:张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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