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卓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汤建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铮,上海宏仑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龙诚阔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席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慧,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泉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席鹏,总经理。
担保人:汤建兵,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为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上海卓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龙诚阔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泉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卓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龙诚阔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159,936.97元或查封等价财产。担保人汤建兵以上海市普陀区铜川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为有利于案件执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原告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上海龙诚阔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159,936.97元或查封等价财产;
二、对汤建兵提供担保的坐落于上海市普陀区铜川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汪俭蓉
书记员:江佳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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