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卓扩针织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施菊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涵菁,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德万(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林思萍。
原告上海卓扩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德万(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卓扩针织有限公司于同年4月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卓扩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币种下同)658.96元,由原告上海卓扩针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蒯滕健
书记员:余珮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