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卓璞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许建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建新,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龙锋,男,1980年9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
原告上海卓璞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龙锋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8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许建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建新开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龙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卓璞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林龙锋给付货款人民币19,134元(以下币种同)并偿付上述欠款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告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2017年8月起,原告陆续向被告供应橱柜柜体、背板等材料至当年度11月份,并约定了先安装后付款。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支付相应货款,后经统计,被告自此期间共欠付原告货款19,134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林龙锋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间存在橱柜柜体、背板等买卖业务,2017年8月至11月,被告累计向原告购买货物金额为19,134元,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结算单、被告户籍信息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收取原告提供的货物后,应当及时支付货款,现被告未能给付相应货款,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龙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卓璞家具有限公司货款19,134元;
二、被告林龙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卓璞家具有限公司上述欠款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计139元,由被告林龙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 菁
书记员:王月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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