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卓群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新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素英,上海振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方渔人码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洪根云。
原告上海卓群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方渔人码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现原告上海卓群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卓群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卓群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财产保全费2,553元,由原告上海卓群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龚立琼
书记员:史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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