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卓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海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臻,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君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CHNGKUANBENG。
申请人上海卓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君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君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497,436元,不足部分则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君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车辆(车牌号:沪A6XXXX,车架号:LB1WG2E17JXXXXXXX)。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君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97,436元,不足部分则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君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奔驰轿车一辆(车牌号:沪A6XXXX,车架号:LB1WG2E17JXXXXXXX)。
本案财产保全费3,007元,由申请人上海卓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范培华
书记员:汪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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