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南威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何素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南贤,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科鑫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诉讼代表人:朱小苏,上海科鑫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炳辉,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成杰,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宏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立新。
上诉人上海南威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科鑫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上海宏雷贸易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4民初3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4民初39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南威化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800元予以退回。
法官助理 张黎明
审判员:王 伟
书记员:刘海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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