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南汇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文,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申请人: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申请人:张广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申请人:刘黎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上海南汇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徐某某、张广群、刘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南汇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刘某某、徐某某、张广群、刘黎明相当于人民币37,355.90元(以下币种同)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南汇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某某、徐某某、张广群、刘黎明的银行存款37,355.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江敏超
书记员:刘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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