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南汇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文,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婷,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南汇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某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南汇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张 斌
书记员:陆燕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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