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南洋万邦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正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鹤,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黄乐。
原告上海南洋万邦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上海南洋万邦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南洋万邦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南洋万邦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85元,由上海南洋万邦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包 莉
书记员:张钰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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