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南洋万邦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翁峻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鹤,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陈峰。
原告上海南洋万邦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作出(2018)沪0104民初9361号民事裁定书,且已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
现案外人海航集团企业年金理事会向本院提出保全异议。被冻结的中国工商银行海口世贸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属于海航集团企业年金理事会设立的年金账户。企业年金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是单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项下的独立基金财产。并不属于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的责任财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第十一条:非因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海航集团企业年金理事会认为本院保全错误,要求依法解封。
经审查,中国工商银行海口世贸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开户人为海航集团企业年金理事会。
本院认为,海航集团企业年金理事会提出的保全异议,依法有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国工商银行海口世贸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 珊
书记员:王 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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